2024-09-05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比如前段时间引起大家火热讨论的深圳公务员陈某某,试用期因一些原因,被确定为不合格而取消录用了。
这也是设置公务员试用期的初衷,一方面能防止高分低能者进入公务员队伍,另一方面也能防止一部分人“躺”在公务员职位上不务正业,可以更好的调动新入职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那么哪些情况会被取消录用呢?过了试用期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有这样的两条规定: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当然,大家不用过于担心上岸公务员后会被轻易辞退,要相信自己通过了公务员考试这一关就证明自己有胜任工作的基本实力。只要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严于律己,一般都能牢牢端住手上的“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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