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
1、性质和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组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乡级是法庭)
3、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任期与届数。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和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组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3、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4、组成。
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组成。
5、任期与届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6、职权。
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