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分类
1、表现形式: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举例:英国《权利法案》)
2、修改程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刚性宪法:严格。(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2)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一样。
3、制定机关: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1)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举例: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饮定宪法大纲》)
(2)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举例: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3)民定宪法:由人民或者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来制定的宪法。
4、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举例:美国与中国)
5、中国宪法的类别: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民定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