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125

2019-12-25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安徽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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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时,应当(  )。

  A.移送毗邻地区的法院

  B.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宣布延期再审

  D.判决驳回起诉

  2.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15岁的乙与某销售公司签订购买2部手机的合同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与他人签订房屋购买合同

  C.丙雇佣丁的商船走私品牌手机,并与丁达成利润分成协议

  D.戊通过向领导行贿的方式与某国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3.>(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撤回上诉的正确说法是(     )。

  A.民事上诉人可以任意撤回其上诉,这是其有处分权的表现

  B.民事上诉人在上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就不能撤回上诉

  C.民事上诉人只有在人民法院认定其上诉理由不充分时,方可撤回上诉

  D.民事上诉人可申请撤回上诉,但是否准许,由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5.

  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

  B.丙某向法院起诉外来车辆非法占用本单位停车位

  C.某人向法院起诉邻居搭盖房屋、影响自家采光

  D.某报社下属编辑部向法院起诉丁某盗版侵权行为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 B

  解析: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A

  解析: A选项中乙的年龄15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受到限制,但是购买手机的活动属于“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A选项正确;B选项中,该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B选项错误;C选项和D选项中,丙与丁签订的合同、戊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均属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均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故本题选择A选项。

  3.答案: 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4.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故选D

  5.答案: 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A、B、D 三个选项中,甲公司、丙某和某报社下属编辑部都不是被告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不具备起诉资格。C 项中,某人因为邻居搭盖房屋、影响自己采光,某人及其邻居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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