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49

2019-09-24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安徽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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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乙、丙三人共同享有一所房屋的所有权,甲占 70%,现在甲想把这间房屋向银行抵押 200 万元,需要(  )。

  A.经得乙和丙的同意

  B.经得乙或丙一人的同意

  C.无处分权利

  D.不需经得任何人同意

  2.

  根据《宪法》规定,下列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和制政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D.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3.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开展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

  A.正确

  B.错误

  4.

  Jack,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年5月14日以旅游者的身份到中国旅游,6月3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坡图中,因琐事而与领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

  关于本案是否可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且受害人亦为外国人。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

  B.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而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

  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领空则适用他国法律

  D.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了中国刑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5.

  王某委托律师向区建设局发律师函反映其所购商品房屋设计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查处。同年,区建设局经过调查后,以复函的形式答复称该商品房设计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问题。王某不服,以区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市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责令区建设局履行行政职能。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王某可以自己参加行政复议

  B.王某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

  C.王某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D.王某死亡后不能委托其亲属代替他成为申请人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 D

  解析: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占该房屋所有权的70%,在《物权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范围内,所以甲不需经得任何人同意就可以把房屋抵押给银行,答案选D。

  2.答案: D

  解析:

  国家政体大致划分为两类:君主制和共和制。共和制大致也可分为两类:贵族共和制和民主共和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民主共和制的政体,所以,C项说法是正确的。政体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一种会议方式,并不是一种制度,不能成为政体。可知,D项错误。

  3.答案: B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4.答案: D

  解析:

  只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才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选B。在我国航空器内,无论飞行在何地,均适用我国刑法。因此选择D。

  5.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形有:>(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有权申请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起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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