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可以交流、转任,通过这两种方式异地调动的公务员,其个人身份不受影响,但要求职务层次都要达到一定的要求,尤其是公务员在国企、央企交流的,一般都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才有此机会。还有一种形式是挂职锻炼,个人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存在异地调动的问题。除此而外,公务员通过晋升,异地任职,个人身份和编制也不受影响。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公务员想通过调动异地任职,可能性和机率太小。可以通过对调的形式,双方条件相仿,征得调出地和接收地组织人事管理机关同意,双方进行对调,解决异地任职的问题。对于当地急需的特殊人才,也可以大开绿灯,不限于事业岗位安置。
其他的方式,就只有接收地同意,愿意提供行政编制和公务员岗位,并认可其异地取得的公务员身份和职务级别,才可能出现异地调动的现象。
公务员异地调动,与党政机构改革和新《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联系不大,其政策是一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