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78

2018-10-15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安徽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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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中,不适当的一项是(  )。
  A.累犯不适用缓刑
  B.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
  D.如果没有法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
  一般来说,以下犯罪行为不属于腐败罪表现的是(  )。
  A.遗弃罪
  B.权钱交易罪
  C.滥用职权罪
  D.以权谋私罪
  3.
  在下列人群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
  A.无辨认能力或者无控制能力的人
  B.醉酒的人
  C.未满16周岁的人
  D.又聋又哑的人
  E.生活不能自理的弱智儿童
  4.
  某日,小刘开车与小王约好一同去郊游,途中因闯红灯驾驶当场将行人甲撞死,并致行人乙重伤。小刘欲送乙去医院救治,小王因为害怕阻止其救治,二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因时间延误,乙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小王不构成犯罪,小刘构成交通肇事罪
  B.小刘、小王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C.小刘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小王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小刘、小王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5.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附加刑的是(  )。
  A.罚金
  B.没收财产
  C.驱逐出境
  D.剥夺政治权利



  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缓刑。适用缓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对象: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条件: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另外,缓刑犯都规定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此期间内,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考察,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告。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A
  解析:
  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是刑法典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一项罪名,所以选择A项,BCD都属于第九章渎职罪中的内容,属于腐败罪的表现。故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AE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故正确答案为A、E。
  4.答案: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小刘因闯红灯驾驶,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排除B、C两项。另根据该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在肇事后因小王阻止小刘救治重伤者乙,使小王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小刘和小王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本题选D。
  5.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但这不属于附加刑。故正确答案为C。
  >本题相关知识点: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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