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招聘资格复审通知

2017-11-02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2017年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招聘资格复审通知发布,安徽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有关内容发布如下:
  2017年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复审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度安徽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19号)精神和安徽省人事考试院出具的2017年度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统考笔试成绩 ,现将我校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
  根据应聘人员统考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照5:1比例确定各招聘岗位参加专业测试入围人员名单(名单链接:http://www.ahiib.com/6c/83/c191a27779/page.htm),并进行资格复审。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参加专业测试人选。
  二、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
  资格复审时间:2017年11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3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地点: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组织人事处(图书馆5楼)
  地址: 合肥市双凤开发区魏武路001号
  联系电话:0551-66319727
  三、资格复审要求
  资格复审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对照省人事考试院提供的《考场座次表》上的考生照片与信息进行。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专业测试资格。由此出现人选缺额的,在专业测试前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人员资格复审时间为11月13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00)。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等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其中:
  1.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7年毕业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以及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办理资格复审。至2017年12月31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或原件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取消聘用资格。
  2.属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岗位的人员,还须提供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领取专业测试通知书。
  附件:各岗位需要提交的必备材料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1日
  附件:
  岗位需要提交的必备材料

岗位代码

专业

必备材料(含证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等)

300038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报名资格审查表

3000383

会计学、企业管理(财务管理)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报名资格审查表。若考生专业为企业管理(且毕业证书上未显示财务管理方向),另需提交财务管理方向证明

3000384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共党史、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哲学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报名资格审查表、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000385

心理学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报名资格审查表、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书或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000386

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报名资格审查表

3000387

电子商务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报名资格审查表

3000388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报名资格审查表

3000389

广播电视艺术学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报名资格审查表、中共党员证明、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000390

专业不限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报名资格审查表、中共党员证明、2年以上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000391

专业不限(定向)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报名资格审查表、中共党员证明,定向服务基层证明材料

备注

1.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须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以及书面承诺;2.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3.具有香港、澳门大学以及国外学历者须提供具有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证明或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学历认证;

4.如考生所学专业在教育部公布的专业(学科)指导目录中未出现,且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为“XX类”或“一级学科”及类似情形的,须由培养单位提供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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