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对在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过程中组织听证活动作出一系列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以及其他不宜听证等情形外的信访事项,均可适用听证程序。听证记录、评议记录和听证报告应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告知信访人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信访人应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听证,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同意听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对信访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但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书面征询信访人是否同意。信访人应在接到征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拒绝听证。
办法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举行的听证会外,听证员应设7人或者9人,由听证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和其他公民组成。其中,听证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前举行听证的,可适用简易程序,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在当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除外。适用简易程序举行听证会的,由听证主持人独任听证员,但应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听证主持人可在最后陈述环节提出调解意见,推动信访事项当事人协商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