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从预防、处置、调解等各环节详细规定了纠纷处理程序,在医院摆灵堂、冲击医疗机构、恐吓医务人员等10类“医闹”行为被明令禁止。《办法》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办法》要求,市、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务人员应按国家规定书写病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患方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尊重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围堵、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等10类行为,被明确禁止。
根据《办法》,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医患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向卫计行政部门、医调委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医调委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