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2010年招聘教师简章

2010-07-15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为充实我区教育系统师资队伍,优化教师整体结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和《关于印发〈铜陵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铜办﹝2009﹞15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为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招聘教师8名,其中:幼教2人,小学音乐2人,小学体育2人,小学美术2人。

    二、招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2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二)热爱教育事业,服从组织安排,愿意在郊区学校任教五年以上。

    (三)学历及资格条件

    1、小学教师岗位应聘者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对应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二乙及以上等级证书。

    2、幼儿教师岗位应聘者应具备普通高校师范类幼儿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二甲及以上等级证书。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7月15日至17日(8:30—11:30,15:00—17:00)。

    报名地点:店门口小学(市内乘1、10路公交车,店门口站下车)。

    2、报考者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等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彩色小2寸照片5张。填写《2010年铜陵市郊区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报名表可从铜陵市郊区政府网站http://www.tljq.gov.cn下载,提前填好)。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方可开考,未形成竞争的招聘岗位,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或核减招聘职位数。

    3、考试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26号规定:统一考试(笔试)45元,专业测试每人80元。特殊困难的报考人员(城镇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家庭“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家庭“农村特困救助证”原件、复印件)经郊区公开招聘教师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考办)审核确认后,可免交考试费。

    4、资格审查办法:报考者的资格条件,原则上在报名时由区教育局现场初审,合格后报区招考办审定。报名及资格审查后,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一榜公示,符合条件者,由区招考办核发准考证。报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录用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对考生的资格进行再确认,发现问题随时纠正。

    (二)考试

    考试分为统一考试(笔试)和专业测试两种,分别占总成绩的40%和60%。

    1、统一考试(笔试)

    统一考试(笔试)内容为所报考岗位相关专业知识,时限120分钟,卷面分值为100分,占总成绩的40%。统一考试(笔试)不指定教材。笔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见区政府网站公告)。

    2、专业测试

    专业测试采取试讲、答辩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能力及潜能,具体事项另行通知(见区政府网站公告)。专业测试成绩满分100分,考生专业测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专业测试人选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按统一考试(笔试)成绩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过程中如有入围人员放弃,将根据统一考试(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同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二榜公示。

    (三)体检

    区招考办根据统一考试(笔试)和专业测试成绩合成后的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进入体检程序,考生出现分数相同时,按统一考试(笔试)和专业测试成绩依次比较,择优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时间另行通知(见区政府网站公告),标准按安徽省教人﹝2001﹞35号和教秘人﹝2004﹞56号文件规定执行。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在专业测试入围人员中按报考岗位总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体检合格者,进入考核阶段。

    (四)考核

    由区招考办组织,采取查阅档案,找毕业学校相关人员座谈的方式进行。重点考察拟录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法纪观念、职业道德、思想作风等。

    (五)公示

    区招考办对拟聘人员名单在区政府网站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录用

    1、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招考办发聘用通知。受聘人员凭聘用通知到区教育局报到,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内实行合同管理,个人到市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

    2、本次招聘录用的教师原则上由区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我区远郊学校工作;如不服从分配,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是否递补,由区招考领导小组视情况而定。

    3、对招聘录用的教师一律实行聘用制,被录用者与区教育局签订五年的聘用合同;招聘录用的教师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不予续聘。

    4、聘用期间按区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核发工资,与我区现职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试用期内工资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

    四、纪律

    对违反考试、录用工作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本简章由郊区公开招聘教师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区教育局5814007、区人事局5825106,举报电话:区监察局5821458)。

    郊区公开招聘教师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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